保定市律师协会
关于办理2023-2024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登记的通知
全市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三、 不符合申请专职、兼职实习条件的情形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
(二)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
(三)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被授予警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
四、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情形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五、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六、实习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以全国律协范本为唯一标准)(附件2);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受“ABC”类证书限制条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人签署的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及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专职附件3、兼职附件4)。
(六)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聘用人员信息核查表(附件5);
(七)拟接收实习律师事务所所属地具有资质保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应提供军官转业证书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