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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lawsociety | 发布时间: 2020-05-09 | 49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司律[2020]39号)文件精神,定于2020年5月至6月在全市开展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

 

保定市司法

保定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和

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单位:

根据河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司律[2020]39号)文件精神,定于2020年5月至6月在全市开展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依据和等次

    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批准执业的律师(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考核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办法》、河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河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评定等次为“合格”和“不合格”;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等次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二、考核内容

(一)律师管理系统数据是否准确、完善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实际执业数据,要与律师OA系统、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保持一致。新增、错误、遗漏的数据信息要及时进行修改。

(二)律师所规范化建设情况

1、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1)党组织建立情况、党员数量;

2)如无党员,是否配备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

3)为党建工作开展活动提供场地、经费支持情况。

2、资质管理合法合规情况

1)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是否依法履行了章程、合伙协议、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是否存在另设办公场所问题,是否存在名为合伙所实为个人所问题,是否存在有名无实的“空壳所”、“僵尸所”问题。

3、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1)全体律师大会制度、合伙人会议制度;

2)建立收案、收费、入帐“三统一”制度;

3)财务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制度;

4)印章和法律服务专用文书管理制度;

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与报告制度;

6)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7)律师执业信息公示制度;

8)四项基金提取制度,事业发展、教育培训、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基金,每年人均不低于800元;

9)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业务、财务、行政等档案);

10)风险告知制度;

11)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2)结案报告制度;

13)律师事务所周例会制度;

14)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15)新执业律师资质审核制度;

16)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考核制度。

4、所务管理运行情况

1)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应达到80平米,市直所人均面积(不含兼职律师、实习人员)不少于10平米,县域所不少于8平米;

2)是否设立独立的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及党员活动室(有党组织的所);

3)是否实现自动化、现代化办公;

4)依法纳税情况;

5)律师社会保障情况;

6)信访投诉处理情况;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和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精准扶贫脱贫等情况。

5、人员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问题;

2)是否存在违反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问题;

3)是否存在律师长期失联脱管、开办公司、企业及担任高管的情况;

4)是否对实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指导。

6、业务管理情况

1)统一接案收费登记批准情况;

2)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集体研究及报备情况;

3)规范开展业务推广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情况;

4)业务档案保管情况;

5)公章、财务章、空白合同、公函管理使用情况。

7、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情况

1)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三条底线”情况;

2)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部署的的重要决定、重要活动情况;

3)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日常工作情况。

 三、考核方式及书面审查时提交的材料

考核采用实地检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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