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两公律师开展工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聘任、职责履行、考核奖惩、晋职评优、与法律顾问衔接等管理制度,并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工作、参加业务培训、业务研讨等提供经费和时间上的保障和支持。
(三)加强人才储备,没有符合申请两公律师条件的单位,要注意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既要支持本单位干部职工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又要注重招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充实法制部门或法务部门的力量。
(四)与有关部门联合,共同推动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落实。司法行政部门一方面进一步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挖掘符合申办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另一方面要取得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发现企业中符合申办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推动两公律师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两公律师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对落实两公律师制度长抓不懈、动态跟踪,不断发现人才及时申报。市司法局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倒查责任。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中的问题,可及时向我局反映(电话:5913681)。
2019年2月25日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