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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lawsociety | 发布时间: 2019-03-19 | 5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司通[2019]4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单位:
     
根据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司律[2019]25号)文件精神,定于2019年3月至4月在全市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依据和等次
    
 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批准执业的律师(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
考核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河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评定等次为“合格”和“不合格”;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等次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二、考核内容
     (一)律师管理系统数据是否准确、完善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实际执业数据,要与律师OA系统、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保持一致。新增、错误、遗漏的数据信息要及时进行修改。
     (二)律师所的管理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
     2、业务管理。是否建立规范的委托代理制度,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建立印章、印鉴和文书使用审查、登记、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是否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实行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一案一卡,案件办结时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确保档案管理规范、齐全。
     3、是否坚持周例会制度。
     4、律师离所后是否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5、对于管理松散、存在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要暂缓评定考核等次,并责令整改和通报批评。
    (三)律师所的办公场所情况
     1、按律师所“三化”建设标准,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固定、独立、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有明显、规范的标牌、标识。
     2、是否有专门的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成立了党支部的是否有党员活动室。
     3、在不包括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等公共区域的情况下,市直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人均10平米以上,其它律师事务所人均8平米以上。
     4、住所变更后是否及时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现住所是否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地址一致。
    (四)党建情况
     按照《中共河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覆盖全规范全统领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司党〔2018〕98号)要求,对律师事务所考核要着重检查律师事务所章程是否按要求修订、党组织是否按要求建立、党员律师关系是否按要求接转、党的组织生活是否按要求落实、党费是否按时交纳以及律师事务所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等方面是否有效发挥作用。要摸清所内专职律师党员数量及党支部成立情况。如果专职律师党员数达到3人,应及时成立党支部;如不足3人,要成立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申请主管部门派驻指导员、联络员,要积极发展和引进党员,尽快成立党支部。在对律师考核中,要对律师个人的政治品行进行严格审查,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牢树“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内容,要求每名律师作出书面承诺。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情况
     律师事务所要明确专人负责投诉案件的解决,对于被投诉次数较多、产生有效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开展自查,发现并改正存在的问题。对于问题比较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考核。
     (六)业务开展情况
     1、案件办理情况。包括完成案件数、各类案件所占比例、业务收费等。
     2、律师担任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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