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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司法局 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贯彻落实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lawsociety | 发布时间: 2019-02-26 | 54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司[2019]11号

 

保定市司法局

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贯彻落实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属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县(市、区)司法局:
     司法部制定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附后),对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进行了规范。河北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司通[2019]8号),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要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每万人拥有律师数”2人的任务目标,就必须在全市大力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为促进我市公职、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队伍发展,充分发挥两公律师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大力推介两公律师制度,引导各界充分认识到两公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有利于两公律师开展工作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壮大两公律师队伍,增强法治建设力量,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鼓励支持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尽快设立两公律师,实现两公律师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广泛覆盖,在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督促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听取两公律师意见、两公律师列席重要会议等配套制度,依法保障两公律师正常履职,切实把《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司法局、各部门各单位要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正确理解两公律师制度的新规定新要求。申请人员除具备《律师法》规定担任律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或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可不经实习直接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根据《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申请公司律师不再受公司注册资金以及公司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人数的限制。
    
(二)积极申报。近两年我市加大了公职律师的发展力度,公职律师队伍初具规模。公司律师由于受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以及符合申办条件人员数量的限制,一直没能发展。今年,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人员状况,凡本单位符合两公律师申办条件的人员,支持并督促他们申办两公律师,为实现本单位的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储备人才,实现公职律师队伍进一步发展和公司律师零突破。两公律师申报材料依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提交,一式两份,所需要表格从保定市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bdslsxh.cn/)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三)发挥两公律师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化,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单位要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发展两公律师,充分发挥两公律师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取两公律师意见、两公律师列席重要会议等制度,促使他们为本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切实提高决策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探索在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我市将选取综合实力较强、人才储备条件较好的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所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属企业审核同意后,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报省司法厅审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提交的材料、主要职责、监督和管理参照适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两公律师制度。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根据本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中符合申办两公律师人员的状况,做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掌握,并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做好申报工作。同时,注重在本地综合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争取在落实两公律师制度中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策支持,畅通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的交流渠道。担任两公律师满三年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可不经实习,考核合格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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