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8年3月18日第五届保定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3】95号)和《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三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费标准:登记住所地在保定市的律师事务所(含公司律师部、雄安新区)每年8000元。
(二)个人会费标准:
1、执业三年以内(含三年):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含竞秀区和莲池区)每人每年度1000元;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含雄安新区)每人每年度800元。
2、执业三年以上: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含竞秀区和莲池区)每人每年度1800元;其它律师事务所律师(含雄安新区)每人每年度1200元。
3、兼职律师每人每年度2500元。
4、公司公职律师:按照省律师协会会费标准收取。
(以上含全国、省律师协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四条 本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会有权暂停其会员权利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年度考核不予通过。
第五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六条 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七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减免申请,报会长审查批准。
第八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 则,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上缴上级律师协会会费;
(二)本会日常工作费用;
(三)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党委会以及各类工作会议;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会员实施奖励;
(五)组织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相关学习资料;
(六)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七)开展国际国内、区域交流及对外宣传工作;
(八)举办律师文体活动,发展会员福利事业,补助特殊困难会员;
(九)本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十)经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会费使用的具体事项按年度预算执行。
第九条 本会建立会费收支专用账户,配备从事财务日常管理专门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十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费预算、决算制度。常务理事会应在每年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会费预算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律师公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每届任期内的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二)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并抄报律师行业党委备案;
(三)会费监督、检查制度。本会监事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会员查询。会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受保定市律师协会行业党委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对预算外支出的管理,限定支出范围及权限,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预算外支出包括:年度预算未作安排的项目支出;超出年度预算增加的支出;采购(基建、维修、更新改造、设备、物资、图书、服务等)项目因设计方案、合同变更增加的支出;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外项目支出由会长、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和修改;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第五届保定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