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保定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协《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此次年度考核简化了考核材料,加强实地检查,注重律所及律师信息的完善。现就年度考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等次
考核对象为2016年3月前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经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应按照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依据考核情况相应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按照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依据考核情况相应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
二、年度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考核信息一览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一览表》(见附件5-6);
2、《二〇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或《二〇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2);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应体现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留存情况);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二〇一五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
2、律师执业证书。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提交以下材料:
1、《二〇一五年度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一览表》(见附件7);
2、《二〇一五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
3、律师工作证书。
《二〇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二〇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二〇一五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和《二〇一五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需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并附电子版。其他备案材料提交纸质材料一份并附电子版。
三、考核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律师事务所自评阶段(2月25日前)各律师事务所要在2015年2月25日前对本所2015年度律师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自评工作,出具考核意见。要认真填写相应表格,确保信息填写完整,正确无误。
(二)主管司法局初审阶段(2月26日至3月5日)各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尤其要保证律所及律师信息正确无误,最后出具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三)市司法局、市律协实地检查阶段(3月6日至3月27日)今年我市继续对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台帐和卷宗资料、座谈等方式,围绕“三化”建设要求进行,重点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填报信息、律师管理、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律师事务所接案收费、业务档案保管、党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开展业务情况。实地检查日程另行通知。
(四)市司法局、市律协评定阶段(3月28日至4月11日)各律师事务所将考核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根据上报的材料,结合实地检查掌握的情况,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等次。《集中检查考核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0。
(五)市司法局、市律协公示总结阶段(4月12至4月22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向全市公示七天,并将考核工作的情况总结和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协。
四、年度考核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2015年度考核,简化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所需提交材料的内容,主要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填报本所和个人信息。此次填报信息将作为我省新建律师OA系统的重要基础数据,请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处、市直所认真把关,确保数据信息按规定格式全面、准确填写。
(二)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由市司法局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暂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时再予审查通过。
(四)执业律师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按照《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同时建议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该律师的考核结果应一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将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时作出处理。
(五)自2015年度考核开始,不再办理暂停执业手续。2014、2015年申请暂停执业人员,应相应办理恢复执业或注销执业证书手续。办理恢复执业的人员参加本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六)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今年仍不参加考核的律师,应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七)申请“注销”的,需提交注销申请书(本人或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见附件8,需经律师所、主管司法局审核同意盖章)、律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或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协议的原件、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恢复执业的,提交《律师恢复执业申请表》(见附件9,需经律师所、主管司法局审核同意盖章)。
(八)需要换发《律师执业证》的(指“年度考核备案页”已用完的律师),在考核时将执业证统一交回,并交蓝底小二寸照片一张,在照片背面注明律师所名称和个人姓名。
(九)办理年度考核时,需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员费,会费标准按《保定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十)在开展年度考核期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至4月30日),暂停办理各类许可及备案事项,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恢复。
邮箱:baoding5913681@126.com
附件:1、《二○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附电子版)
2、《二○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附电子版)
3、《二〇一五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附电子版)
4、《二〇一五年度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附电子版)
5、《律师事务所考核信息一览表》(一式一份,附电子版)
6、《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一览表》(一式一份,附电子版)
7、《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一览表》(一式一份,附电子版)
8、《河北省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
9、《河北省律师恢复执业申请表》
10、《集中检查考核时间安排表》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