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司法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关于发挥法律服务作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10

保司〔2014〕61号

保定市司法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关于发挥法律服务作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司法局、农工委、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我市农村改革,根据省司法厅、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关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司〔2014〕10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挥法律服务作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农村改革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智力优势和专业技能,努力推进农村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进行,为建设京畿强市、善美保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服务内容

(一)服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担任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通过参与法律论证、开展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促进土地流转依法进行。要积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物权法》、《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认真代理产权交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等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为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提供公证服务,完善和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要认真办理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及土地置换、流转等公证事项,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参与农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积极介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等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

(二)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积极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确权、公平公正。要积极参与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造,为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等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提高资产运营管理水平。要积极协助政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平、公正、规范进行。

(三)服务农业经营体系创新。要通过担任法律顾问、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积极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新型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公司生产经营、招商引资、土地流转、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科技应用等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要积极服务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民间经济交往,进一步明晰生产、加工、销售利益共同体的法律关系,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序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积极帮助农民探索设立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新型农场,依法完善农场治理结构。要围绕做大做强做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协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内部管理、增强竞争实力。要积极为规范农村市场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主动为受害经营主体、农民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服务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要积极参与金融下乡,通过开展资信调查、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形式,协助金融机构拓展服务网点,完善运营机制,规范涉农信贷投放程序和金融服务产品,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要积极为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剥离不良资产、盘活不良贷款等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依法顺利改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要积极为县域中小型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其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防范金融风险。

(五)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要结合服务城镇化建设,围绕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城乡产业融合、城乡社区建设等,积极为农民工法律维权、村容村貌改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保护、农村社区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建立城乡良性互动机制。要积极开展“村务法律体检”,协助村“两委”落实好党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健全议事、执行、监督程序,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深入广大农村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开展“送法进工地”活动,深入进城务工农民生活居住地、劳动场所,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要认真做好乡镇干部、村级“两委”班子和乡村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依法治理水平。

三、服务方式

(一)开展“法律服务与农村改革对接”活动。要按照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阶段重点,有计划地推进法律服务与农村改革对接,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和合作机制,选择一批改革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园区、重点村镇,组织专业实力强、社会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结构,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组成合作共建单位等,加强零距离对接与面对面服务,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要适应农村改革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深入农场、企业、农户了解服务需求,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帮扶等服务活动,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进乡村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法律志愿者的培养、培训、发展力度,不断提升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

(三)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乡村行”活动。要结合农村实际,进一步完善涉农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援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法律援助与其他涉农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机制,把农民工、“五保户”、残疾人、留守儿童、失能老人、贫困学生、困难经营主体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切实提高援助质量。要进一步推进在县域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形成覆盖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四)推进县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把推进县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支撑,整合司法行政、农业系统资源,协调配合、优势互补,进一步把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延伸,加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探索推进“县域综合法律服务中心”、乡镇法律服务站点、村(居)便民法律服务超市建设,努力构建起上下衔接、相互补充、便民惠民的服务体系,有效满足农村改革和农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五)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从需求出发、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坚持社会效益第一,把为农业系统配备法律顾问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渠道,选拔推荐优秀律师、公证员或服务团队担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基层组织、农民的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和决策咨询作用,促进农村改革依法顺利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开展“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保司〔2014〕44号)要求,集中力量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内涵、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革法律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制定具体方案,推动工作的有效落实和健康发展。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法律服务纳入当地农村改革发展的工作大局中,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二要加强教育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要对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执业监督,引导广大法律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农村体制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工作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律师、公证员在法律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服务农村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要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推广农村改革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一:保定市司法局副局长耿凤忠在“全市农村改革法律服务推进会”上的讲话

附件二:保定市农业局副局长刘建民在“全市农村改革法律服务推进会”上的讲话

附件三:保定市司法局、农业局《农村改革法律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书》

附件四:公证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意向书

附件五:律师事务所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意向书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