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律师协会关于2010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4-10

保定市司法局

保定市律师协会

关于2010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情况的

通 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办法》,律管处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今年是设区市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的第一年,律管处为高质量完成任务,组织专门力量对此项考核工作进行了多轮论证,制定了《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年度考核工作流程》等文件,对考核的各个环节要求更加详细、具体,为指导基层工作发挥了作用,受到广大律师好评。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92家律师事务所中,有90家律师事务所参加了年度考核。考核称职的律师781名,其中:专职律师757名,兼职律师24名。由于各种原因注销律师执业证的有9名,暂缓考核的律师29名(其中投诉在身的3名)。另外,考核合格的法律援助律师16名,公职律师8名。总的来看,全市律师事务所管理意识增强,比以往更加注重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有明显提升,年度考核取得实效,具体表现在:

一是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认真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大多数律师所都能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材料,接受考核,对检查出的问题,也能及时整改。多数律师所都能按照我们的要求整理材料,能提供各种情况报告、登记表格、证明材料和比较齐全的缴税凭证,尤其是亚华所、金房所的材料比较整齐、规范,文本美观、编排有序、分类准确。

二是对四项基金的设立及为所内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保险的意识有所增强。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中体现出,有38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一项到四项基金不等,占律师所总数的41%;四项基金全部设立的有9家,占律师所总数的10%。有约占总数30%的律师事务所缴纳了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两个险种都缴纳的有16家,占总数的17%。综合设立基金和缴纳保险情况,做得较好的7家律师所是:市直所有笑娟所、佳篷所、辅仁所、陈丽萍所、博盛所,县域所有诚信求实所、久天所。

三是年度考核对投诉案件的解决有很大促进作用。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把律师个人是否存在投诉在身、久未解决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以考核促进投诉案件的解决,收效明显,在考核过程中已解决投诉案件3起。

二、存在问题

1、相当一部分县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养成充分使用律师管理平台的习惯。自律师管理平台推行使用以来,我们逢会必讲,要求各所养成每天工作必先登录律师管理平台,看有无最新工作动态的习惯。根据这次考核情况来看,市直律师所基本上都能及时登录平台掌握工作动态,有40%的县局和一部分县域律师所未能坚持这一习惯,给年度考核工作以及半年统计工作增添了很大阻力。今后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都要充分认识律师管理平台的重要作用,畅通信息渠道,提高律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部分所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原因有二:一是县域律师事务所中,有21个律师所的审计报告是由县局出具的,占县域所的36%。从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有些县局的审计工作存在应付考核、专业性不强、把关不严等现象。二是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没到位,没审计出我们的检查要点,如未体现四项基金及保险缴纳情况。以后,我们各律师所应和会计师事务所加强沟通,保证审计质量。

3、多数律师所缴纳保险不规范,保险的缴纳情况五花八门。在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律师所中,只有少数所能做到统一缴纳保险。其余有的是寄存档案后个人缴纳单位报销;有的是保险发到个人手中,自愿缴纳;有的随顾问单位一同缴纳;有的是个人负担;有的医疗保险参加的是农村的新农合,有的参加的是街道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现在有些律师所有了统一缴纳的意识,但是具体操作困难很大。

4、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年度考核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是有的律师所和律师个人的年度执业报告写的质量不高,太简单或者是虚话、套话太多,纯属应付,没能很好地体现业务开展情况。二是有的所统计报表迟迟报不上来,或是统计报表数据与执业报告中的数据相差悬殊,对自己、对律师所、对我市律师统计工作不负责。如:博典所、冀清所、药华所、归元所、泰通所的报表,几经催促才上报完毕,而世纪三和所始终未按要求上报,影响了我市律师工作数据统计的速度跟质量。三是有的县(市)不及时参加年度考核,如定州市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参加考核时间比预定时间推迟了二十多天;市直所的理彬律师事务所到现在还未参加考核。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以此次年度检查考核为契机,加大律师管理力度,加强日常管理,完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