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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lawsociety | 发布时间: 2018-02-24 | 46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司律[2018]1 

 

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单位:

根据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司律[2018]105号)文件精神,定于20183月至4月在全市开展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依据和等次

    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和核准执业的律师(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

考核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河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评定等次为“合格”和“不合格”;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等次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二、考核内容

(一)律师管理系统数据是否准确、完善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实际执业数据,要与律师OA系统、河北省律师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信息保持一致。错误、遗漏的数据信息(包括无法正常登陆的情况),各所要进行详细记录,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等),报省厅律师处、省律师协会进行数据修改。

(二)律师所的管理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2、律师所的设立资产是否达标。检查律师所的设立资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已经不达标的,限期整改补充资产;

3、业务管理。是否建立规范的委托代理制度,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建立印章、印鉴和文书使用审查、登记、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是否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实行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一案一卡,案件办结时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确保档案管理规范、齐全;

4、四项基金是否提留。包括执业风险、事业发展、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四项基金留存情况;

5、是否坚持周例会制度;

6、住所及不住所的律师数量。要求律师所提供本所律师名册,要注明哪些律师不住所;

7、律师离所后是否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8、是否因管理松散、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对存在管理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三)律师所的办公场所情况

1、按律师所“三化”建设标准,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固定、独立、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有明显、规范的标牌、标识;

2、是否有专门的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成立了党支部的是否有党员活动室;

3、在不包括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等公共区域的情况下,市直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人均10平米以上,其它律师事务所人均8平米以上;

4、住所变更后是否及时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现住所是否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地址一致;

5、律师所办公场所是购买还是租赁。

(四)党建情况

摸清所内专职律师党员数量及党支部成立情况,检查党组织生活落实情况。如果专职律师党员数达到3人,必须及时成立党支部;如不足3人,要成立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的及时申请主管部门派驻指导员、联络员。

(五)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情况

被投诉次数较多、产生有效投诉的律师事务所要开展自查,发现并改正内部管理中存在漏洞。对于问题表现比较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提出工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考核。

(六)业务开展情况

1、案件办理情况。包括完成案件数、各类案件所占比例、业务收费等;

2、律师担任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情况;

3、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方式及书面审查时提交的材料

考核采用实地检查、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应体现律师事务所资产,执业风险、事业发展、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四项基金留存情况);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

2.律师执业证书。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的考核,由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单位统一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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