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司〔2013〕73号
保定市司法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组建全省刑事
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组建全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的意见》转发你们,望各单位深刻领会省厅《意见》精神,按照律师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域所律师、市直所律师分别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进行初审,采取以律师自愿报名为主、结合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于2014年1月20日前完成组团任务,并将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联系人:高成校 电话:18903323679
附件:1、《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组建全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的意见》
2、河北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入团申请表
2013年12月5日
冀司〔2013〕153号
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组建全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的意见
各设区市司法局,定州、辛集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维护和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组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的重要意义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辩护或代理,保障其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提前了法律援助工作介入阶段,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将实现大幅度提升。两院、两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对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组建一支规模相当、数量充足、具有较强德才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基本满足现实需求、适应未来一个时期发展需要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是有效整合调动律师服务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的需要;是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组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的重要意义,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切实抓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组建工作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的组建工作,在省厅统一指导下,按照律师管理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司法局具体负责,采取以律师自愿报名为主、结合组织推荐指定的方式进行。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具体负责省直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组建工作。各地要认真把握组建律师团的总体要求和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力争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组团任务。
(一)律师团的职责和任务。律师团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下,接受当地或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派,具体承办各类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及其它服务事项,充分发挥刑事诉讼业务专业特长,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二)申请入团律师的资质和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可以申请入团:(1)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热爱法律援助工作,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3)曾主办5件以上刑事案件,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4)未曾因执业过错受过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5)所在律师事务所近两年内未曾受过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6)年龄60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
(三)申请入团的提交材料和审批程序。申请入团人员应填写《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入团申请表》(一式3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援助工作证复印件;(2)所在执业机构对申请人员的品行鉴定材料;(3)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入团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的考评鉴定材料;(4)申请人主办的3件以上刑事案件辩护词、判决书或裁定书;(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入团人员所在执业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司法局要于2014年3月5日前将当地入团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报送省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备案审查。省直律师事务所要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申请入团人员名单及《申请表》报送厅律师工作指导处审核批准。
三、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管理机制
在完成组建任务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的日常管理、定期培训和业绩考核,建立形成严密、顺畅、高效、有序的监管运行机制。要按照“相对稳定、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当地律师服务资源的新变化,适时对律师团成员进行更新、充实和扩大。对因终止执业、暂停执业或转至省外执业的要及时办理退团手续;对不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指派、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取消团员资格;对因工作不尽职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并及时予以除名;对办案数量多、质量好、业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四、充分发挥律师团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要针对当前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长的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注重充分发挥律师团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数量和质量。根据有关规定,依申请和公安、司法机关通知辩护(代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从当地律师团中指派律师办理,遇有当地律师资源不足时,可提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从律师团中调剂解决。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和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从律师团中统一选择指派办案律师。要引导和教育广大律师强化为民宗旨意识,主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指派和业务监督,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积极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要进一步改进案件指派工作,综合案件类别、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历及业务特长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律师。要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和服务标准,运用旁听庭审、案卷审查、质量评估、跟踪回访等多种监督形式,不断优化办案服务质量。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的组建、管理、使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量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搞好衔接配合,确保按时间、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建团目标和任务。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管理和监控,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律师办案补贴,严禁任何挤占、挪用、克扣现象,切实调动和保护律师办案积极性。要加大与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