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民发[2003]95号文和《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统一由律师事务所于每年度考核时向市律师协会交纳。在非年度考核期间,被批准执业的新律师(含外地转保的律师),以领取执业证当月起至下年度考核时所余月份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会费标准:
1、团体会费。市直属所和三区所3000元;普通县(市)律师事务所2000元;国家级贫困县律师事务所(阜平、顺平、唐县、涞源)1000元。
2、个人会费。
执业三年以内(含三年):市直属所和三区所800元/人;四个县级市600元/人;普通县500元/人;国家级贫困县(阜平、顺平、唐县、涞源) 300元/人。
执业三年以上:市直属所和三区所1300元/人;四个县级市900元/人;普通县750元/人;国家级贫困县(阜平、顺平、唐县、涞源)400元/人。
兼职律师2000元。
(以上含全国、省律师协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五条 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六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减免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会费减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以“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原则。
第八条 会费应当用于维护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利,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宣传和表彰优秀律师;进行国际、国内交流、业务培训;为会员办理执业保险、扶危救助、福利等事项;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改善律师执业条件;律师协会日常工作费用;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协会事务工作补贴;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等其他符合第七条宗旨的用途。
会费使用的具体事项按年度预算执行。
第九条 律师协会会费年度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应在每年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会费预算计划,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向全体律师公告。
第十条 会费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依据预算计划进行使用,会费的使用不应出现预算外支出,如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支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建立会费收支专用帐户,配备专人从事财务日常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对会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在例会时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会费的收支监督和检查,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由本市五至七名协会非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差额选举产生。其委员的任免由财务监督委员会规则规定。
第十五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监督、检查会费的收支情况;
(二)制止不合理的会费使用;
(三)对超预算的支出提出质询,对未经理事会批准的超预算支出有否决权;
(四)有权要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提供当期会费使用报告或资料;
(五)委员会主任或指派的代表列席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涉及会费使用的会议。
第十六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规则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按年度于次年的第一个月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并向全体律师公告,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会费的,律师协会有权停止其会员权利或向上级管理部门建议不予年度考核或者暂缓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